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协会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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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Biomed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QB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青岛地区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生产或销售、流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型组织以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国外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业务相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368号青岛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1号楼2层212房间,邮政编码:266000。

本会注册资金为叁万元人民币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积极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企业更好地发展;促进同行业企业的合作与交流;为青岛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不合理费用;

(五)未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购买服务项目;

(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本行业的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依据本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五)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六)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本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本行业的听证会;

(七)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八)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本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或与行业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相关入会资质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利;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申请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监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服从、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届满不再延期。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但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发生紧急事件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商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监事1人,秘书长1人,专职秘书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秘书长可以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

本会会长与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应当会员中产生。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选任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社团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按照会员组成的地域特点设立代表机构的,应依法办理备案。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818日青岛市生物医药产业商会第二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